9月10日訊,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并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公安部統一部署,自治區公安廳經前期籌備,系統升級,結合我區港澳臺居民人數、分布情況,按照就近、便利原則,在西藏自治區公安廳出入境管理總隊辦證大廳設立受理點,9月1日起,全面開展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受理業務。
根據公安部統一部署,西藏于9月1日起,全面開展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受理業務。9月5日下午,自治區公安廳出入境管理總隊辦證大廳為來自臺灣的余女士辦理了西藏首張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余女士是臺灣臺中人,來西藏已經10多年了,目前在拉薩經營一家臺灣功夫茶樓。"之前在網上看到西藏全面開展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受理業務的消息,就來到自治區公安廳出入境管理總隊咨詢了一下,沒想到才兩天居住證就辦下來了。
據了解,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港澳臺居民,根據本人的意愿,可以持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住證。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港澳臺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義務教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
自治區公安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后期根據情況,逐步在各地公安派出所、戶政辦證大廳相應增設受理點。證件辦理周期不超過30個工作日,首次申領免收證件工本費,證件有效期限為五年。"據介紹,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采用了與居民身份證相同的技術標準制作,能夠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滿足其在內地工作、學習、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目前,銀行、電信、鐵路、民航、旅店等領域已經普遍配備了居民身份證的閱讀機具,港澳臺居民辦理居住證后,可以通過現有的居民身份證閱讀機具進行快速核驗。
西藏首張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已下發
- 時間: 2018-09-10
- 來源: 快搜西藏
- 作者: 小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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